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6〕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是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的有效方式,对于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有效防治城市内涝,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促进城市水系统良性循环,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性,加大政策支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雨洪管理能力,削减城市地表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有效利用,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改善人居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统筹力量,联动推进。
——坚持尊重自然,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区自然条件、降水及水资源状况、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因素,因地施策,结合城市建设、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尊重自然规律,具备条件的地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区域性海绵工程。
——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实施。具备建设海绵工程条件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及新建道路、公园、水系整治项目、广场等,应严格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设;老城区应结合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治理、黑臭水体治理和河道整治等项目逐步实施。
(二)工作目标。
2016年10月底前,各设市城市应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到2017年年底,各设市城市应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和三年滚动建设计划,海绵城市国家试点工作取得突破,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到2020年底,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全面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中,城市河湖水系和山体林地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到2030年,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设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具备条件的未设市的旗县城关镇参照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创新规划理念和方法,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并加强与城市排水防涝、道路交通、城市水系、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协调和融合。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科学界定城市增长边界,保护好山水田林湖等原始地形地貌,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方式、规模和重点区域。
(二)推进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各地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现状,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雨水,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满足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流量和调蓄库容。
(三)推进海绵型公园绿地建设。城市公园和绿地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统筹开展竖向设计,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高区域内涝防治能力。结合公园的布局和生态景观等要素,因地制宜,通过建设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小微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对公园绿地内硬质铺装、步行系统、停车场采用透水材料和平铺路缘石等措施,提升公园绿地对雨水的滞蓄、净化和利用能力。
(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积极转变传统的道路、广场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城市道路、广场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已建道路可通过改造路缘石,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尽可能地减少使用对植物根系有害的融雪剂,以人工除雪、机械除雪为主,最大限度地降低融雪剂对道路、桥梁及绿化带的损害。自行车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的路段,优先采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与绿地相邻的,应采用平铺路缘石方式将径流引入绿地。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的,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
(五)推进海绵型住宅小区建设。新建住宅小区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应同步建设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与小区应遵循施工简便、设置灵活、维护简单、经济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海绵化改造。在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与绿地相邻的,应采用平铺路缘石方式将径流引入绿地。鼓励居住区绿地采用雨水花园等形式,因地制宜的规划建设具有蓄存雨水功能的景观水体和相应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宅区的要求。
(六)推进公共项目的海绵体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践行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减少建筑和广场的硬质铺装面积,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和下凹式绿地广场。鼓励工矿企业和工业园区在建设过程中采用透水铺装、雨水花园和下凹式绿地等措施,有条件的可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
(七)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城市新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时,在注重绿色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就地吸纳雨水能力的同时,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排水能力。加快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布局雨水调蓄设施,消除城市重点部位雨水积存问题。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的整治,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全面提高城市整体排水防涝能力。对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进行岸线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
(八)延伸推进海绵型镇村建设。在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过程中,要借鉴海绵城市建设方式,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镇村。海绵型镇村要更加注重与周围山水田林湖等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更加注重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的方法提高镇村雨水吸纳、排放和利用能力。
(九)推进海绵城市智慧化建设。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积极融入智慧城市建设理念。加强气候变化对海绵城市建设影响及城市暴雨公式、暴雨发生频率、时空分布变化规律等方面的研究,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现数据的智能监测、收集和分析,科学决策,提高雨水收集利用效率,增强暴雨预警与水系统反应速度,提高水污染实时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使海绵城市的建设与管理更加高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明确牵头责任部门,细化部门职责,制定与当地财政滚动规划相适应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规划,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形成“谁建设、谁落实”的海绵城市建设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不同地域的自然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和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制定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技术导则、工程建设标准、指标体系、检测评价方法等技术标准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培训、督查和绩效考核,指导开展相关示范试点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统筹,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自治区水利厅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内蒙古气象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城市暴雨内涝隐患点、暴雨内涝灾情、降水监测和预报等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制作精细化城市内涝风险图,及时发布城市内涝预警信息。
(二)创新融资方式。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三)优化管理机制。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保持一致。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立项、土地出让和用地许可、规划审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管控环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运营机制。
(四)抓好典型示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自治区级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宅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镇村等示范项目建设。申报自治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要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申报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原则上从自治区级试点城市中择优推荐。
(五)严格督查考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要求,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将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建筑小区、水系整治等方面的海绵体建设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作为评定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对各城市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等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修订和完善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节水型城市、人居环境(范例)奖等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要求;完善自治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指标体系,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六)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动适应海绵城市建设的需要。
2016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